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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 登记贮存运输及处置流程规定

  • 更新时间:2024-05-23 15:53:01  来源:凯发
详细介绍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需要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实际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 产生量、 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联的资料。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申报。

  申报登记的范围不仅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还包括在其他的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在科研、教学、医疗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在人们日常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数量较少或危害极小的危险废物, 不属于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申报登记的范围。

  通过申报登记能够掌握各行业危险废物管理现在的状况, 对于管理好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和处理处置工作奠定基础,从而真正的完成“抓住源头、管住贮存与流动、确保无害化最终处置”的全过程控制方针。

  通过开展申报登记工作,可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有利于建立危险废物数据库和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危险废物信息动态传输,提高信息交换能力,时限信息资源共享。

  我国危险废物的认定采取《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定判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环保部门可根据申报登记情况,分析汇总危险废物类别,加强完善《名录》 。

  危险废物的收集一般会用分类收集。所谓分类收集是指在鉴别试验的基础上,根据废物的特点、数量、处理和处置的要求分别收集。

  从处理与处置的角度看,对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是非常必要的。不知道危险废物的特征、成份将其混合在一起,除了增加危险废物回收处理处置的数量,而且危险废物的混合还会引起爆炸、释放有毒气体等反应,这些潜在的副反应不但能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而且也会使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变得更困难。

  因此,分类收集有利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潜在危害。

  我们通常所说的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理的过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定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只能将其危险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理。

  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类, 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活动。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 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第一联产生单位填写完后,加盖公章,交由运输单位签字核实, 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由接受到位, 最终接受单位核实验收后,填写相应的栏目,并加盖公章后,返还产生单位存档。第一联副联产生单位填写完后,加盖公章,交由运输单位签字核实后,自留存档。

  第二联在产生单位填写完加盖公章、运输单位签字核实后,交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二联副联操作如同第一联, 由产生单位交由移出地环保部门存档。

  危险废物的运输是指从危险废物产生地移至处理或处置地的过程。危险废物的运输需选择合适的容器、确定装载的方式、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 确定合理的运输路线以及制定泄露或临时事故的补救措施。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需要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必须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者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熟悉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措施。

  运输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危险废物过程中,应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危险废物的贮存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危险废物的贮存方式可分为集中贮存、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和分离贮存。

  集中贮存是指为危险废物集中处理、 处置设施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贮存设施;

  隔离贮存是指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 不同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隔开贮存是指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 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隔离的贮存方式;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中规定,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 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例如,塑料容器不用于贮存废溶剂。对于反应性的危险废物,需装在防潮的密闭容器中;对于腐蚀性的危险废物,需装在衬胶、衬玻璃或塑料的容器中,甚至是不锈钢容器中;对于放射性危险废物,需装在有安全防护屏蔽的包装容器中。

  除相容特性外, 装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有足够的强度要求,必须完好无损防止泄露。只有在装入或是转移废物时方可开启,如若发生危险废物的容器损坏,必须立即处理并重新装入完好容器中,并且需要对容器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安全状况。

  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不再用于贮存危险废物时, 必须清除所有的危险废物及其残余物,若该容器不再作为他用,则不需清除作为危险废物一同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出来的泄漏物, 一律按照危险废物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可能是由于包装破损、物质溶出等原因产生的,由于危险废物本身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特性,所以,不管是危险废物本身还是其溶出物,均具有此类特性,为保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必须将其视为危险废物处理。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贮存设施内的泄露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放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的贮存不仅需要遵守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如使用专用的贮存设施、考虑预处理、分类堆放、当无法装入常用容器时应用防漏胶袋盛装、 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 100mm以上的空间、需要贴有标签等等,还应注意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方可装入容器内。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 1天,于 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 天。

  ③厂界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 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④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⑥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⑦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 1m 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 cm/s),或 2mm 厚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 2mm 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 cm/s的要求。

  ④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⑤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 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 1/5;

  ①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单位, 必须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②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 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⑦ 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 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 来源、 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⑧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⑨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须符合 GB8978 的要求方可排放, 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 GB16297 和 GB14554的要求。

  ①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③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④ 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是指采取工艺技术从危险废物中回收有用的物质与能源,同时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污染的过程。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利用,既能减少原材料的消耗而降低成本, 又能降低危险废物的排出量, 减少对环境的危害,有明显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美国 EPA 已将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优先内容。

  某些废物虽被界定为危险废物,但具有较高的再利用价值。例如,含贵金属的电镀污泥、废弃的印刷电路板、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废催化剂、废铅酸电池等等。这些危险废物在经过熔炼或提纯等工艺,可将提取其中的有价资源。

  例如,含贵金属的电镀污泥经过脱水、浓缩、熔炼、提纯等工序后,提炼其中的金属;废弃的印刷电路板经过高温冶炼、电解、精炼等工序,可得到金、银、钯、铂、等贵金属;废矿物油和废有机溶剂经过蒸馏和萃取等手段处理后,再利用;不同的废催化剂可经过不同的工艺复活;废铅酸电池可回收再利用其中的铅;等等。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需重点从技术可行、毒物去除、成本降低、产品合格四个方面考虑:

  (3)资源化利用所处理的危险废物应尽可能在排放源附近处理利用,以节省危险废物在存储运输等方面的投资;

  (4)资源化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因而具有与之竞争的能力。

  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首先应该确保其安全性,包括环境安全和人体安全。利用后,不得有危险成分进入环境或生物链的风险。

  其次要考虑目前的工艺技术成熟程度,应该有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利用危险废物生产的原材料或者燃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施工,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对已建设施加强环境管理,强化日常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法包括直接利用和回收再利用(reuse 和 recycle) 。

  直接利用是指将废物作为原生产过程中的某些原料的替代物,或用于其他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替代物。如,铬渣与原矿以一定的配比再次进入生产线熔炼、废包装桶不改变用途循环使用,等等。

  回收再利用是利用一定的回收技术提取废物中有价值的材料。如,从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提取有价金属、废有机溶剂的提纯、废催化剂的复活,等等。

  废润滑油是润滑油在各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到氧化、热分解和杂质污染等,其理化性能达到换油指标后,换下来的油。

  包括废内燃机油、废齿轮油、废液压油、废专用油(包括废变压器油、废压缩机油、废汽轮机油、废热处理油)。将废油经处理或精制,出去变质的和混入的杂质,根据需要,假如适当的添加剂,使其达到一定种类新油标准的过程。

  (3)再生油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油品标准规定的各项理化性能和使用性能要求,再生后作为内燃机油使用的还应通过发动机(台架)试验评定;

  (4)具有符合要求的三废治理设施和安全消防设施。对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要符合 GB 16297、GB 8978 及其他相应环保要求。严禁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具备上述条件的废油再生厂,须经技术监督及环境保护部门审定, “合格”才可对废油进行再生加工生产,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废油再生加工生产。

  废矿物油是指从石油、煤炭、油页岩中提取和精炼,在开采、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外在因素作用导致改变了原有的物理和化学性能,不能继续使用的矿物油。废矿物油的分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执行,其行业来源包括原油和天然气开采,精炼石油产品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相关产品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轮船及浮动装置制造,及非特定行业。从上述废矿物油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称为废矿物油的回收与再利用。

  (1)废润滑油的再生利用应符合《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中的有关法律法规;

  (4)废矿物油利用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再生利用、焚烧处置和填埋处置,应根据含油率、粘度、倾点(凝点) 、闪点、色度等指标合理选择利用和处置方式;

  (5)废矿物油的再生利用宜采用沉降、过滤、蒸馏、精制和催化裂解工艺,可根据废矿物油的污染程度和再生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工艺选择;

  (8)无法再生利用或焚烧处置的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焚烧残余物应进行安全处置。

  废油的回收利用一般分为三个步骤:净化、精制、再炼制。目前的利用处理方式主要以净化为主, 除去废油中的水、一般悬浊杂质和以胶态稳定分散的机械杂质。

  处置对象绝大多数为汽修企业及机械加工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等。再经过精制和再炼制过程,将净化后的产品(如燃料油、润滑脂等)作为加工油类产品的原辅料,生产其他产品。

  废油的回收利用大多采用物理方法,通过蒸馏、冷却、压滤、过滤等工序将废油与水和杂质分离,生产出达到或接近某种工业用油品质的矿物油。

  铅酸蓄电池是指由电解液、元件以及盛装它们的容器组成的,能够以化学能的形式储存接收的电能并能在接入用电回路后释放能量的装置。丧失原有价值或虽未丧失原有价值但被抛弃的铅酸电池均归为废铅酸电池。

  铬渣资源化利用的途径包括作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用于生产水泥、制砖及砌块、烧结炼铁和用作玻璃着色剂。由于铬渣中含有六价铬,具有高毒性,因此,在资源化利用过程中需要解毒或控制其含量。

  例如,我国的《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暂行) (HJ/T301-2007)中明确提出,在铬渣用作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用作水泥混合材料、替代部分黏土或粉煤灰用于制砖及砌块等,必须经过解毒。另外,铬渣资源化利用后的产品也有一定的限制,需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且保证其浸出液在一定限制以下。

  (1)咨询当地环保部门。在环保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定期公布的危废利用处置企业信息中进行查找,或电询当地环保部门。

  (3)对于无法合法有效的利用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缺乏相应的安全贮存能力的,应限制生产能力或改进工艺,以减少危险废弃物产生量,或者自行建设合法且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严防发生环境突发事件。

  总体来说包括: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固化/稳定化处理法、热处置法。

  危险废物成分复杂、大小不一,为避免易反应的废物混合,达到进料均质化、稳定化,提高后续处理效率,需对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

  废物入炉前,依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搭配的过程要注意废物之间的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废物混和后发生反应。不能直接入炉焚烧的大尺寸废物,破碎后配伍入炉焚烧。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滞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应控制烟气黑度、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等。

  危险废物焚烧炉渣、焚烧飞灰、吸附二噁英和其他有害成分的活性炭等残余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需采取送危险废物填埋场安全填埋等方式来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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