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发布《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推动梅州市燃气锅炉全面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通告》执行范围为梅州市全部行政区域,执行对象包括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通告》明确,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自2025年1月1日起,现有(包括已建成或已批在建)单台出力5蒸吨/小时(3.5兆瓦)以上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通告》发布实施后,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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