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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政府网信息,新乡市豫北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罚10.56万元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现场检查,调取你单位2024年1月29日出具的车牌号豫GD2093柴油机动车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人工手填《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2024年3月28日出具的车牌号豫GS110F柴油机动车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人工手填《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2024年5月20日出具的车牌号豫GH6399柴油机动车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人工手填《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和2024年6月24日出具的车牌号豫GK6F87柴油机动车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及人工手填《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发现,四辆柴油机动车检测的新方法均为加载减速法,其中,车牌号豫GD2093柴油机动车检测员填写为1800r/min,但该柴油机动车登记额定转速为1900 r/min;车牌号豫GS110F柴油机动车检测员填写为3000 r/min,但该柴油机动车登记额定转速为3200 r/min;车牌号豫GH6399柴油机动车检测员填写为1900 r/min,但该柴油机动车登记额定转速为2100 r/min和车牌号豫GK6F87柴油机动车检测员填写为3000 r/min,但该柴油机动车登记额定转速为3200 r/min。四辆柴油机动车额定转速均填写错误,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加载减速法附录“B.4加载减速工况检测软件要求,B.4.2软件控制下的自动检验测试流程,B.4.2.5油门踏板保持全开,在发动机转速稳定后,检测员按下相应的检测开始键,控制程序将此时的发动机转速设定为最大发动机转速(MaxRPM),并依据输入的发动机额定转速,计算上限功率下的转鼓线速度(VelMaxHP):VelMaxHP=当前转鼓线速度×发动机额定转速/MaxRPM”和“B.4.5合格/不合格的判定,B.4.5.8检测员需要按相应的控制键接受检查结果。同时用软件存储数据,并以标准格式输出结果。数据区1的VelMaxHP应与发动机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转速同时输出在检测报告中”的规定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5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五张(共5页)、调取车牌号豫GS110F、豫GD2093、豫GK6F87和豫GH6399四辆柴油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和车辆发动机铭牌信息复印件4份(共16页)、车牌号豫GS110F、豫GH6399、豫GK6F87和豫GD2093四辆柴油机动车的检测收据复印件四份(共4页)、公司车辆检测收费标准复印件一份(共1页);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违法事实和你单位违法来得到的凭证。
2.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提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共2页)、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规模属于微型企业、具备机动车检验测试资质和环评手续齐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4〕15号),责令你单位立马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4年8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做复查,你单位已经根据相关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8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8月1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4环罚告字〔2024〕17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8月15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4年7月22日,贵局执法人员对我公司做检查时发现,我公司在对柴油车豫GH6399、豫GS110F、豫GD2093和豫GK6F87四辆车检验测试过程中存在额定转速填写错误,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我公司格外的重视并立即整改,于2024年8月1日、8月6日、8月13日、8月13日分别对豫GH6399、豫GS110F、豫GD2093和豫GK6F87四辆柴油机动车进行了召回,并按登记的额定转速进行重新检测并出具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我公司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端正工作态度,严格依照国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机动车检测,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鉴于我公司目前经营状态,并且在第一时间积极按规范要求完成了整改,特恳求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我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金额减免处罚”。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1],处罚金额(X):132000,代入公式:13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1²+ 3²+ 1²+ 1²) / ( 5²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3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能够准确的通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于你单位主动召回相关车辆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建议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20%。最终裁量金额为105600元(13x20%=1056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万伍仟陆佰元(105600元),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伍佰元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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