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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在重庆市垫江县法治文化公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了“川渝司法协作 共筑禁毒防线”主题新闻发布会。现场通报了各发布单位关于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
2020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与宁某某(案发时16周岁)、吴某某(案发时15周岁)共谋筹钱购买毒品吸食。之后,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绰号“蛇儿”的人购得毒品后,三人商议到赵某某家中吸食。当日17时许,赵某某在其卧室内与宁某某、吴某某用自制的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买来的毒品。3月7日8时许吴某某离开现场,10时许李某某(案发时17周岁)来到赵某某卧室,赵某某拿出之前吸食剩下的毒品,继续让宁某某、李某某吸食。2020年3月11日,垫江县公安局对赵某某、宁某某、李某某三人的尿液进行仔细的检测。次日,对吴某某的尿液进行仔细的检测。四人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2020年3月16日,经垫江县公安局刑事传唤,赵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赵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认罪悔罪,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他人吸毒的,均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同时人民法院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形势政策。针对本案中赵某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突出打击重点,区别对待。人民法院也呼吁广大青少年深刻认识毒品危害,守住心理防线,慎重交友,远离易染环境和人群。
2021年11月前后,郑某福、张某共谋共同出资制造毒品甲基贩卖牟利,张某将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某镇鱼塘处的集装箱房作为制造毒品的场所(以下简称制毒场所)。2022年1月初,郑某福联系夏某飞购买制毒原材料、工具。夏某飞向郑某福提供了丙酮、酒精等制毒原材料和烧杯、漏斗、抽滤瓶、真空泵等制毒工具,又安排聂某带郑某福、张某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被告人杨某明处购买制毒物品麻黄素,并当场支付14万元现金给杨某明。因麻黄素质量不好,经夏某飞协调,由杨某明实际退还1万元并指导郑某福、张某制造毒品。1月8日,郑某福带杨某明来到长寿区的制毒场所,与张某一同制造毒品。杨某明离开后,通过电话继续指导张某制造毒品甲基。1月12日,夏某飞安排聂某到制毒场所与郑某福、张某查看制毒情况。1月19日下午,郑某福、夏某飞、聂某、张某来到制毒场所,郑某福、张某、夏某飞进入集装箱房内制造毒品,聂某在外望风。同日19时许,公安民警将外出吃饭的张某、夏某飞、聂某及留在制毒场所制造毒品的郑某福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甲基含量为3.4%的液体656.1克、含痕量甲基的固体、液体及大量制毒原材料、工具。
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杨某明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参与制造毒品的事实。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出售制毒原料麻黄素并共同参与制造液态甲基656.1克,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明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杨某明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等,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杨某明的违法来得到的十三万元。
本案被告人通过自身便利和技术为他人制造毒品提供制毒原料、技术指导,并共同参与制造毒品,在制造毒品行为中充当“制毒技师”,是一起典型的毒品源头犯罪。毒品于个人、家庭、社会都有巨大危害,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已是全社会共识。同时,制造毒品行为是毒品犯罪的源头,本案被告人曾因制造毒品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重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短时间之内再次进行制造毒品犯罪,之前的刑事处罚并未让其充分认识毒品危害,彻底改造,主观恶性大,对其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制毒技师”制毒的犯罪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毒品流入社会的数量,少一次生产,就少一次交易,由此减少一个因毒品受到伤害的家庭,社会便添一份稳定。
被告人肖某与被告人胡某均系吸毒人员,胡某系成都市某物流公司快递员。2022年11月5日,李某某联系并四次微信转款人民币共计2.3万元给肖某购买毒品“”,并通过“蝙蝠”聊天告诉肖某就买这么多钱的“”,让肖某给其邮寄过去。
2022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肖某通过胡某将寄出,并告知李某某已把藏在剔毛机或者投影仪里面邮寄过去。2022年11月9日下午17时许,李某某收到快递包裹后拆开取出“”二包,用车上的冰壶吸食一部分,剩余“”藏在其驾驶的车内,后驾车回家。当日20时20分,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22年11月10日,被告人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肖某被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22年11月9日,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归案,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运输毒品甲基,查实已贩卖甲基39.44克、查获尚未贩卖甲基0.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参与运输毒品活动,明知系毒品帮助他人寄递毒品甲基39.4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考虑在共同犯罪所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造成危害后果产生作用的大小等,肖某系主犯;胡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肖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违法来得到的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胡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肖某贩卖毒品的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0.52克予以没收。
本案是一起跨省域、吸毒人员利用职业便利运输、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肖某与被告人胡某通过朋友介绍相互认识,两人均系吸毒人员,曾经共同购买毒品吸食。胡某是成都市顺丰物流旗下丰网速运快递员,肖某将贩卖的毒品藏在剔毛机或者投影仪里交给胡某,由胡某将毒品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运输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本案中,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查实已贩卖甲基39.44克、查获尚未贩卖甲基0.52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明知系毒品帮助他人寄递毒品甲基39.4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人民法院依法根据其犯罪事实、主从犯及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坚决惩处的态度。
2023年9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从刘某处为秦某代购重约0.2克的毒品,并从中获利100元,后在其租住的四川省邻水县丰禾镇某房屋内与秦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将该毒品吸食。2023年10月3日、10月5日、10月7日,被告人冯某某分别为秦某从刘某处代购毒品,并分别于购买当日在其租住地内与秦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将上述毒品吸食。
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随着全社会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毒品犯罪数量逐步减少,但还是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吸毒、贩毒。并且由于毒品犯罪中复吸率和累犯、再犯率高,毒品犯罪被告人多为吸毒人员,因没办法承受高昂费用,往往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满足自身的毒品需求。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虽然获利不大,但是也存在贩卖行为,并存在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被告人从严惩处,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惩罚教育功能,预防毒品犯罪在本辖区内蔓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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